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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金山与刘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山,刘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海兴县张会亭乡张会亭村���被执行人:刘全胜,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崔口镇西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全胜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