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金山与刘全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山,刘全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山,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海兴县张会亭乡张会亭村���被执行人:刘全胜,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崔口镇西北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庆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全胜已履行清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商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