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丹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财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丹民初字第32号原告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富,理事长。被告刘财,男,1960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二道镇石场村陆屯。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8元(预收1916元,应退还958元)及保全费366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海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