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秦忠富与倪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忠富,倪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59号原告秦忠富,男,汉族被告倪少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秀萍,女,汉族原告秦忠富因与被告倪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忠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秀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忠富诉称,2013年7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欠黄豆,由被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2014年5月1日前还清。后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只偿还了4000.00元,尚欠113927.00元,被告用房子、承包地抵押,但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13927.00元。被告辩称,现在没有偿还能力,原本想贷款还,但是没有人担保,想用被告父亲和家里地给原告种两年,原告要种三年,现在被告父亲地不给种了,被告出去打工,现在不是不还钱,真的没有能力,这钱就得慢慢偿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倪少东尚欠原告113927.00元;房屋所有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证实担保事实。被告委托代理人质证意见,没异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黄豆,价款117927.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2014年5月1日前还清。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4000.00元,尚欠113927.00元,被告用房子、承包地抵押,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秦忠富与被告倪少东间买卖黄豆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倪少东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倪少东虽然以房屋、承包地做为抵押,但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忠富黄豆款1139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00元,减半收取1426.00元,保全费1158.00元,均由被告倪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