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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林伟杰、张道发甲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伟杰,张道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5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伟杰,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剑飞,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道发,男,1995年12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仙游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抓获,同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林伟杰找到被告人张道发说其急需用钱,叫张道发帮忙找买家要将其持有的约30克冰毒便宜卖掉,之后张道发联系买家杨某,杨某提出要看“货”(冰毒)后再做决定。2014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张道发再次联系杨某并约定在仙游县鲤城街道佳家公寓见面。于是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乘坐号牌为闽B×××××的小车到仙游县鲤城街道佳家公寓找到杨某,双方在谈冰毒交易时,吴某提出要购买冰毒并约定在佳家公寓803房间交易。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与吴某在该房间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又从现场查获并扣押冰毒3小包重21.06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秤1个,后在被告人林伟杰驾驶前往佳家公寓的号牌为闽B×××××的小车上查获并扣押冰毒5小包共计9.84克。经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上述冰毒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向原审法庭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的户籍登记情况。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仙游县公安局从被告人林伟杰处扣押了冰毒30.9克及电子秤一个。3、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张道发分别与被告人林伟杰、证人杨某通话的情况。4、佳家公寓入住及押金凭证、东南红商务酒店入住账单,证实2014年4月28日佳家公寓803房间入住情况及2014年4月27日东南红酒店8908房间入住情况。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到案过程。(二)证人证言1、杨某述称,2014年4月28日凌晨1时左右,张道发打电话问其要不要冰毒,说是他那边有冰毒,价钱可以谈,如果买多的话,一克150元。其提出要看一下货(指冰毒)好不好。当天下午,其打电话给张道发让他带一两克冰毒到城关让其看一下。之后,张道发和一名陌生男子到佳家公寓703房间,当时房间里有其和“奥沙”及一个女的。过会儿,“奥沙”的另一个朋友也到该房间。张道发问其要不要冰毒。张道发的朋友说拿多的话1克150元,拿30克总价是4500元。后来张道发就和他朋友跟着“奥沙”出去了。2、吴某述称,2014年4月28日下午,林伟杰和张道发到佳家公寓703房间问“阿虎”(即杨某)要不要冰毒,买多的话按1克150元算,30克共计4500元,其就跟林伟杰说其有钱想买,让他们去开一个房间,其去取钱。接着其就出了该房间,林伟杰和张道发也跟了出来去总台开房间。其就去给公安人员打电话举报,之后去了林伟杰所在的该公寓803房间,过会儿,公安人员过来抓获林伟杰和张道发。(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林伟杰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4月27日,其玩钓鱼输完钱,又借不到钱,就让张道发帮忙找买家要卖掉30克冰毒,每克150元,总额4500元。张道发就打电话联系“阿虎”说是一个朋友急用钱要卖掉30克冰毒总价4500元。张道发挂掉电话告诉本人可以了。次日,其和张道发联系“阿虎”,约定到佳家公寓将这30克冰毒卖给“阿虎”。之后,其和张道发到佳家公寓703房间,看到“阿虎”和“奥沙”等人在房间里,其让张道发问对方要不要冰毒。“奥沙”偷偷地跟其说他要冰毒,他给现金,叫其不要在这个房间交易。之后,其和张道发就出了该房间,其叫张道发到总台登记了803房间,后其和张道发都到803房间,过会儿,“奥沙”也来了,双方正在协商交易价格,公安人员就过来抓获了我们。上述冰毒是其向“大古”买的,当时共买了40克冰毒,其因急需用钱才将本要用于自己吸食的冰毒低价卖掉。其有吸食冰毒,其被抓获后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2、张道发在侦查期间供述,2014年4月27日晚,其与林伟杰在榜头镇东南红酒店有接触,同年4月28日凌晨,其与“阿虎”有电话联系过。2014年4月28日下午,林伟杰开车载其从榜头到鲤城街道佳家公寓703房间找到“阿虎”,当时该房间里另有陌生的二男一女。下午5时许,林伟杰说要休息,其就到总台登记803房间,其和林伟杰到该房间,过一会儿来了一名男子,其在房间接电话时听到林伟杰和该男子在客厅商量价格,公安人员来查获时桌上有几包冰毒和小电子秤等物。林伟杰曾发信息给本人说他急需用钱。其和林伟杰平时有吸食冰毒。其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有139××××××××,其被抓获后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四)鉴定意见1、莆田市公安局莆公物鉴(化)字(2014)116号检验报告,证实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的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的尿液经现场进行冰毒检测试剂板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五)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4月28日17时许接到耳目举报称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佳家公寓803房间进行毒品交易,公安人员于2014年4月28日17时40分起搜查该房间,在客厅的麻将桌上查获冰毒可疑物2包约21克及一个小电子秤,当场称重净重21.06克,予以拍照、扣押;公安人员于同日18时0分起搜查林伟杰从榜头驾驶到佳家公寓的号牌为闽B×××××的小车,在该车内发现5小包冰毒可疑物,当场称重净重9.84克,予以拍照、扣押。原判认为,被告人林伟杰、张道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0.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伟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对指控的罪名及大部分犯罪事实无异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道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能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伟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张道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三十点九克及作案工具电子秤一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林伟杰上诉称:1.闽B×××××号小轿车上的9.84克冰毒仅供其吸食;2.其构成犯罪未遂。原审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基本相同的意见。原审被告人张道发上诉称:其只是吸毒者,并未与林伟杰共同贩毒。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伟杰、张道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林伟杰及其辩护人关于从小车上查获的9.84克冰毒是用于其吸食的,不是用于贩卖和其余21.06克冰毒虽是用于贩卖,但属特情引诱犯罪,系犯罪未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杨某、吴某的证言、上诉人林伟杰的供述与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林伟杰原本就具有贩卖冰毒30克给杨某的犯罪意图,且已携带了30.9克冰毒前往交易地点与杨某协商交易价格,只是因特情贴靠而临时变更交易对象,不存在犯罪引诱及未遂情况,故该诉辩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张道发关于其只是吸毒者,并未与上诉人林伟杰共同贩毒的事实,经查,证人杨某、上诉人林伟杰的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张道发明知林伟杰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系共同犯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伟杰、张道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0.9克,二人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系共同犯罪。原判在量刑上已考虑上诉人林伟杰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及上诉人张道发系从犯、认罪等情节,已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上诉人林伟杰、张道发请求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人林伟杰、张道发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丽培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代理审判员  李启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丽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