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因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晓峰,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崇左市龙州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探亲准备返回南宁市,获得越南籍亲戚赠送三节蟒蛇块(冰冻死体)、一只红白鼯鼠(冰冻死体)、二十瓶黑熊胆汁。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制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雷某某于当晚驾驶桂AM87**吉利美日牌轿车运输上述物品返回南宁,在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服务区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动物制品种类分别为:一、莽,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黑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三、红白鼯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雷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证据向法庭提供,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本案的涉案物品是野生还是人工饲养有待进一步认证;2、本案的涉案物品是被告人亲戚赠与其自用,被告人并非是为贩卖而运输,主观恶性小,且涉案物品价值仅为9000元;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身患疾病;4、返还被告人车辆桂AM87**小轿车;综上,辩护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崇左市龙州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探亲时,获得越南籍亲戚赠送三节蟒蛇块(冰冻死体)、一只红白鼯鼠(冰冻死体)、二十瓶黑熊胆汁。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制品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雷某某于当天驾驶桂AM87**吉利美日牌轿车运输上述物品返回南宁,途径南友高速公路崇左服务区时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当即扣押上述涉案动物制品、桂AM87**小轿车和中华牌手机一部。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动物制品种类及价值分别为:一、莽,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9000元;二、黑熊,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三、红白鼯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另查明,桂AM87**吉利美日牌轿车的所有人是被告人雷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香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可疑物品送检笔录、鉴定聘请书、林司鉴字(2504)、(2505)、(2506)(2547)、(2548)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到案经过、未办理运输手续证明、户籍证明、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登记信息,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未办理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许可证,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物种及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的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涉案物品是被告人亲戚赠与自用,被告没有贩卖的故意,且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制品有待确认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法扣押的桂AM87**小轿车,是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所有的财物,系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依法扣押的中华牌手机一部,不属于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人雷某某在被查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非法运输涉案物品已经被公安机关收缴,犯罪情节较轻,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于被告人要求给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案动物制品及被告人雷某某作案工具桂AM87**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中华牌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返还给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覃东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咏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