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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国际汽车城南苑。法定代表人:张凡凡,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某某,男,已成年,住安庆国际汽车城南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钱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