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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史义山与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075号原告:史义山。被告: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路口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程继强,总经理。原告史义山与被告湖北大别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义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义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义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五年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