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桂利与吴浩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黄桂利。委托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浩。申请人黄桂利为避免被申请人吴浩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浩所有的轿车进行诉前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桂利为防止被申请人吴浩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吴浩所有的轿车一辆。申请人黄桂利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