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于福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福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049号罪犯于福东,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福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福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福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全监狱表扬奖励两次,单项奖励两次。本院认为,罪犯于福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福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