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施万兵与徐祝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77-1号原告施万兵,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艺山,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徐祝广,驾驶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39号。负责人蒋吉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德顺,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万兵与被告徐祝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施万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施万兵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李东生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