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金志新、胡巧珍与胡巧珍、徐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志新,胡巧珍,徐新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220号原告:金志新。被告:胡巧珍。被告:徐新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志新与被告胡巧珍、徐新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志新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