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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留柱与被上诉人王喜林、牛琴英、李晓丽、王凤玺、王凤玉、王光辉、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留柱,王喜林,牛琴英,李晓丽,王凤玺,王凤玉,王光辉,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留柱,男。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林,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琴英,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丽,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玉,女。法定代理人李晓丽,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辉,男。委托代理人陈丽霞,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生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岭,男。原审被告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负责人陈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侯朝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利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海燕,女。上诉人马留柱与被上诉人王喜林、牛琴英、李晓丽、王凤玺、王凤玉、王光辉、原审被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阿县宏大汽车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东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留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留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留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上诉人马留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文联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书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