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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诉吴志辉过失致人死亡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伟,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1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起床后听见女儿在哭便将女儿抱到外面哄,随后又将女儿抱上其弟吴志洪停放于家门口的小货车上玩。正在帮吴志洪运木料的罗贤军看见吴某某坐��车后就和吴某某聊天并对其讲解了驾驶室内开车的一些基本操作方法。之后罗贤军继续去装木料,坐在车上的吴某某见车上的钥匙插在上面,于是抱着试下的想法将车子发动,并将档位挂上,踩上油门,车就往前行驶。由于从来没有开过车,吴某某心里紧张,就一直踩着油门不放,致使村民雷水香、罗子妍被货车撞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雷水香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8000元并取得谅解,同时通过其家属赔偿被害人罗子妍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志洪、罗贤车、范根花、罗桂龙、罗耀鹏等人的证言,丰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现场照片、示意图,二被害人尸检照片及丰城市公���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丰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驾驶证查询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芳琴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