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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非诉行执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晓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晓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非诉行执字第00008号申请执行人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吉临兆,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晓红,海安县角斜镇计生办助理。被执行人王晓宣,农民。海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计生办)与王晓宣行政征收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执行依据,王晓宣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4075元。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407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现金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