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南京睿馨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江市鲈乡建设门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伟,南京睿馨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吴江市鲈乡建设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185号上诉人李伟,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小红,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南京睿馨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16幢旭日华庭金棕榈弘扬大厦1单元1903室。法定代表人程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吴江市鲈乡建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松陵镇友谊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洪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伟与被上诉人南京睿馨鹏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吴江市鲈乡建设门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伟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