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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松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X平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X平,安X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74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龙根碧,男,盘信镇计生办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X平,男,1981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被执行人安X碧,女,1987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松桃苗族自治县盘信镇。本院在执行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X平、安X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X平、安X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2015年02月09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0元,共计202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该义务。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2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晓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金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