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仁增卓嘎与次仁旺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增卓玛,次仁旺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仁增卓玛,女,藏族,现住江孜县。法定代理人边巴,女,藏族,现住江孜县。被执行人次仁旺久,男,藏族,现住江孜县。申请执行人德庆卓嘎与被执行人次仁旺久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庆卓嘎的法定代理人边巴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孜县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元抚养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次仁旺久自动支付了600(陆佰)元抚养费,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向之规定,裁定如下:江孜县人民法院(2008)江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扎西宗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查巴旺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