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李某某,女,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大安市。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3月14日生,汉族,技术员,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书颖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李书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李书颖负担。审判员 孙 志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化磊(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