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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行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智慧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曹东远、曹东茂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智慧,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曹东远,曹东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行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邵智慧,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建瓯市徐墩镇。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吉阳镇。法定代表人曹东远,董事长。被执行人曹东远,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建瓯市。被执行人曹东茂,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智慧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曹东远、曹东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被另案查封,目前暂不宜处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