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和好,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