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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与被告和好,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支付。审判员  马衍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