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马德成与董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成,董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马德成,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古浪县民权乡人,现住武威市凉州区。被告董红军,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原告马德成诉被告董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德成和被告董红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德成诉称,原告经营建筑机械,2014年5月被告从我这里购买货物共计6万余元,并出具了欠条,现被告欠原告货款22474元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无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474元及利息,并赔偿损失3000元。原告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销货清单4张、欠条2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其中1张34000元的已付清,另外5张合计欠款22474元。被告董红军辩解,原告起诉的34000元欠款我已经付清,后又付了5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7936元。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银行转账单2张、收条1张,证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34000元,后又支付现金5000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34000元的条据我认可,我签字的销货清单也认可,但2014年5月28日4540元的条据我没有签字,不认可。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表示认可,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除金额为4540元的1张销货清单被告不认可外,其他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经审查,被告没有签字,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此事实,认定被告欠款4540元的证据不足,故本院对该证据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和采信。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称及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马德成从事建筑机械材料经营。被告董红军于2014年5月6日至6月2日间,先后四次从原告处提取价值56936元的建筑材料,被告当时未付款,均由其出具欠条或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双方对付款期限无约定。被告于同年5月28日通过工商银行向原告指定账户汇款34000元,又于7月23日支付现金5000元,尚欠货款17936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建材款17936元之事实,由其出具的欠据证实,被告亦无异议,双方债权债务明确,应予依法确认。被告欠款后未履行清偿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偿付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欠款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主张的涉及金额为4540元的欠款,因被告不认可,而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认定被告欠款4540元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但不影响原告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因双方在建立买卖关系及出具欠条时,对付款期限及支付利息均无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利息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支付,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于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因其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损失数额,且双方对造成损失双方赔偿亦无约定,故本院对其此项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红军偿付原告马德成建筑材料款17936元,并从2014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马德成负担218元,被告董红军负担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光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