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与朱思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朱思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繁荣西路。法定代表人何方,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少华,宿迁市宿城区中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朱思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撤回对被告朱思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宿城区中扬镇人民政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一乐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