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车X诉被告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X,单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车X,男。被告单XX,女。本��在受理原告车X诉被告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