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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车X诉被告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X,单XX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391号原告车X,男。被告单XX,女。本��在受理原告车X诉被告单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车X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