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殷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曾用名殷海红,农民,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殷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未依法登记的载其妻付某的两轮摩托车,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县城都阳路大秋子沟路口路段,与赵某驾驶冀C×××××号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殷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殷某受伤在秦皇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秦皇岛市人民医院对其制作讯问笔录,2014年9月23日在秦皇岛市人民医院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手续。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殷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某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过磅单,事件单,道路交通事故伤员诊治信息卡,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姜的久审判员胡秋艳审判员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鲍兴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