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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民一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程高建与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高建,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水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281号原告:程高建,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徽州区。诉讼代理人:张佩珍,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克烽。被告: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被告:陈水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英诉被告歙县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水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凌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