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军,顾薇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濠西路92号附2幢205室。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方鑫乾大厦2幢310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朱建军。被申请人顾薇薇。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军、顾薇薇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以担保人陈金山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濠西园43幢305室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建军、顾薇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金山所有的南通市崇川区濠西园43幢305室的担保房屋。申请人南通市民信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