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7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陈万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陈万荣,应志莲,张吉明,余姚市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76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余姚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沈红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小曹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万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万荣。被执行人:应志莲。被执行人:张吉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路。法定代表人:张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宁波余姚农村合作银行与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陈万荣、应志莲、张吉明、余姚市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2015)甬余执民字第76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万荣、应志莲、张吉明、余姚市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暂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宁波龙佳电器有限公司、陈万荣、应志莲、张吉明、余姚市现代房地产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7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新波审 判 员 卢 斌审 判 员 汪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卓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