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子健与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健,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246号原告张子健,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百莲路75号。法定代表人潘浩,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丽红。委托代理人李朝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子健与被告延庆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子健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子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