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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春峰申请执行王晓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峰,王晓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邵春峰,男,38岁。被执行人王晓秋,女,35岁。邵春峰与王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集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春峰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晓秋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邵春峰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贤县人民法院(2014)集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