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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王伟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700号罪犯王伟明,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沭刑初字第05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伟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王伟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宿中刑二终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以王伟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3)镇刑执字第47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4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代理检察员朱照荣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边城监狱指派警官郭召强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伟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王伟明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伟明的悔罪书证实,其能够认识到自己因对法律的无知、在道德观念上的谬误,使自己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确有悔罪认识。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伟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罪犯王伟明的悔罪书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伟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伟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邰玉妹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