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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刑二终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涛、孙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建,周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刑二终字第0003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建,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涛,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2014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涛、孙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退赃款,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孙建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孙建对原判决表示服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21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建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5)扬江刑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咏梅代理审判员  陈圣勇代理审判员  汤军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