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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初字第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钱萍红与潘其禄、秦海滨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萍红,潘其禄,秦海滨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初字第0423-1号原告钱萍红。被告潘其禄。被告秦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萍红与被告潘其禄、秦海滨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萍红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钱萍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萍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9400元,由原告钱萍红负担。审 判 长  吕纯阳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