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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商初字第594号原告: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1226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由原告定陶县城区建筑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渊审 判 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