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28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传刚、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传刚,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844-2号申请执行人赵传刚,男,196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19179-5,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桂林村。法定代表人林建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晋民初字第42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双方于2014年10月16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建杭当日支付5万元后未按期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赵传刚于2014年10月17日赵传刚因车祸住院至今。我院于2014年12月18日第二次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之妻郝秀芝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林建杭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后,被执行人除当日支付2万元及案外支付5000元外,仍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29.16393万元存至被执行人医院治疗账户,经多次查询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单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