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h2﹥(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440号﹤/h2﹥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金溪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建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霍小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戴某,化名:戴x鹏,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海丰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怀集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惠东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银建国出庭支持公诉,朱某及其辩护人霍小媚,彭某,戴某,李某,郑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9日始,被告人朱某纠合被告人彭某、戴某、李某、郑某等四人在其租住的广州市越秀区xx街xx号xx房内以“玩三公”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期间,彭某负责保管“水钱”,戴某负责望风,李某和郑某负责收集“水钱”、为赌客购买香烟等。2014年10月17日,朱某、彭某等5人及参赌人员陈某、甄某等16人在上述地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从朱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400元,从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8,700元、扑克牌1副、监控摄像头1只。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检查笔录,赌场及赌资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证人刘某、陈某、甄某等人的证言,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彭某、戴某、李某、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朱某的辩护人有关朱某有坦白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朱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朱某、彭某、戴某、李某、郑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三、被告人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四、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五、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六、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9,100元(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扑克牌、监控录像头(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旭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