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姚淑郡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姚淑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259号罪犯姚淑郡,女,1963年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淑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4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字第1007号刑事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刑执字第1023号刑事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122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3801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淑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姚淑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淑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