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卞×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范×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2062号原告卞×,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金汉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女,1980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北京市凯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耀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汉来,被告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晓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初感情尚可,因为被告不愿生育子女而产生矛盾,致使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1、我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范×辩称:我们是2006年10月自由恋爱,结婚登记时间认可。我们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愿意生育子女,婚后无子女是因为我患有疾病,2014年5月份才查出来,经过治疗是可以生育的。夫妻应当相互扶持,以诚相待。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审理中,被告表示愿意生育孩子,只是现在身体有疾病不适合生育,经过治疗可以生育,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空军总医院彩色超声报告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初感情尚可,且婚龄较长。虽因婚后未生育子女产生矛盾,但被告愿意生育且在积极治疗疾病,原告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原被告能增强信任、互相包容,维持健康、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卞×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盛耀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