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执字第2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黄家卫、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卫,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执字第206-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卫。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陈仕锋。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江法执字第20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花园分社账号17×××96存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花园分社账号17×××96存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潘显杰审判员 韦益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抒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