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何小康与何镜彬、李娇连、何健军、江结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康,何镜彬,李娇连,江结红,何健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860号原告:何小康,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何镜彬,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李娇连,住址。被告:江结红,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述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勇。被告:何健军,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康与被告何镜彬、李娇连、江结红、何健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小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1元,由原告何小康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