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学与蔡芳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蔡芳颖,河北壹加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石油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学,住河北省承德市。被告蔡芳颖,住承德市。第三人河北壹加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德石油路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市。负责人董程伟,职务经理。原告刘学与被告蔡芳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学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40.00元(已经减半收取),诉前保全费2270.00元,由原告刘学负担。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土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