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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爱良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爱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125号罪犯陈爱良,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6月19日作出(2000)湘刑复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爱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2002)湘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爱良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作出(2007)湘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爱良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1141号、(2012)长中刑执字第3649号刑事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爱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爱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爱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利文审判员黄仲奇审判员龙新国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汤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