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国土局与申磊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辽宁省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申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申磊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绥国土罚字(2014)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申磊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07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磊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关于恢复土地原状部分的执行正在与县相关部门协调中,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行执字第000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刚审判员 王福君审判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