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字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铁梁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梁,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87号申请人吴铁梁被执行人刘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刘辉个人公积金6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