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龚三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龚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投资人龚三新。被执行人龚三新,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龚三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龚三新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偿付货款156290.53元及相应逾期利息27242.8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5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景隆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龚三新于2015年2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0000元,余下30000元在2015年2月20日前偿还。若两被执行人依期履行上述协议,本案就执行完毕。否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全额执行。另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支付70000元货款后,申请法院解除对存放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内坚新平网印花机的查封。两被执行人已依时支付了70000元,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申请了对存放在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彩益印花厂内坚新平网印花机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同意(2015)江新法三执字第10号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江新法三执字第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两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应犀审判员 李惠冰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根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