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金国凡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农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行初字第1号原告金国凡,*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委托代理人陆沪生,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法定代表人**,区长。委托代理人董秋雁,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国凡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国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金国凡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国凡负担。审 判 长 李 欣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贺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