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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8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家文执行刘邦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文,刘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886-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文。被执行人刘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98000元、利息25212元(以19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20日止)、诉讼费4114元、执行费3310元,合计230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刘邦人民币230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3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