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先锋与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先锋,李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杨先锋,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诊科医生,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幸福街道。被执行人李旭东,男,1975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地税局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团结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先锋与被执行人李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先锋于2014年12月22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李旭东给付借款12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旭东拒不履行义务,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将李旭东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至12000.00元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