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邹某某、申某甲、申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邹某某,申某甲,申某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瓮安县。申请人申某甲,女,汉族,2005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申某乙,女,汉族,2008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邹某某、申某甲、申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5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编号01-2014-136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邹某某、申某甲、申某乙达成的编号01-2014-136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舒旭东二○一五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施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