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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常树科与李松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树科,李松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723号原告常树科,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被告李松阳,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注册号:110229009655000。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树科与被告李松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树科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