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志康申请执行兰福生、黄美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康,兰福生,黄美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16—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康,联系电话:1397801****被执行人:兰福生,联系电话:1390772****被执行人:黄美康,本院在执行黄志康申请执行兰福生、黄美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为被执行人执行回部分案款,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俭为审判员 黄江巧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青彦 微信公众号“”